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资助项目的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扶持贫困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三)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五)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六)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有利于广州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经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
(二)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捐赠款列入基金会基金本金统一规划或自主立项。
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并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项目实施办法需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所有限定性捐赠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过程中,须填写《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每年度的用款预算。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预算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会审议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基金会办公室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表》或《申请书》中的用款预算,按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办公室。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