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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5-04-10 10:26   审核人: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展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基金会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基金会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是指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广州大学及下属单位捐赠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限定和非限定基金(含实物)以及基金的收益和基金会其他的合法收入等。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建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与其它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 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日常事务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广州大学授权基金会统一协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基金会办公室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广州大学校友会合署办公。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广州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

第八条 校内所有接受社会捐赠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 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 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3.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 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5. 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 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 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0.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一般可称为动本(使用基金本金)基金和不动本(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基金。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一般为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指定用途的基金;也可称为学校基金和以各部门、各单位名义设立的有关专项基金。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广州大学或下属院系、部门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各学院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或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单位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广州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三条  凡以广州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其本金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院系名义设立的基金,其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捐赠的基建类项目的命名,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认可的名称冠名,所捐资金在项目总费用中应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立的基金。

第十四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等。

第十五条  设立程序

(一) 接受捐赠。受捐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广州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双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双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备案。

(二) 制定管理办法。受赠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备案。

(三) 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四) 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七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基金会帐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的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校级奖教金和奖助学金等基金的评选工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及专项基金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学院、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资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具体项目的执行、日常经费的审批及资金的运作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发挥基金的效能,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运作管理,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本金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广州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广州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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