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热心支持广州大学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为,鸣谢向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广大校友、社会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我校广大教职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无偿捐赠资金(含金融产品)和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实物的,均给予表彰和鸣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条 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入学校“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大额捐赠者可载入《广州大学年鉴》。第四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设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科研楼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具体表彰和鸣谢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可聘任为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校友可授予“广州大学杰出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广州大学教育杰出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个人:
1.可聘任为基金会“名誉理事”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校友可授予“广州大学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广州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个人:
1.校友可授予“广州大学爱心(慈善)校友”荣誉称号;
2.颁发“广州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
1.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2.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在1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00元至5万元(以内)的个人:
1.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六)连续捐赠奖学金、助学金满10周年且捐赠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广州大学10年奖、助学纪念奖”。
(七)其它捐赠额度的鸣谢方案,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
第七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金融产品捐赠,以产品过户日市场价格计算捐赠额,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鸣谢。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金的捐赠和为某奖项或活动捐助的专项基金(含实物)。
(二)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