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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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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自2015年5月起正式具备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捐赠人可凭我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办理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一、 企业、团体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 个人捐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年年6月8日

附件(省四局厅发文截图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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